(2015)虎商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州富全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364号原告苏州富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桃花坞大街196号107室。法定代表人黄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陆平,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邓蔚路6号。法定代表人顾益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富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富全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88元,减半收取1259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12594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晓夏审 判 员 唐跃健人民陪审员 韩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施忠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