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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787号原告杨某某,女,回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刘宏路,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东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