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建新与邸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邸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63号原告王建新,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邸晓燕,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新与被告邸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新负担。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姚成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