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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建新与邸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邸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63号原告王建新,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邸晓燕,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新与被告邸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新负担。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姚成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