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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立终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耿新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王贤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松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新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贤峰。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耿新敏、王贤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不服本市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为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丁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索青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