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彭伦志与段兴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伦志,段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彭伦志,男,生于1958年2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执行人段兴华,男,生于1969年9月15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本院在执行彭伦志申请执行段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伦志与被执行人段兴华达成和解协议,彭伦志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彭伦志与段兴华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彭伦志的撤回申请是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故应当准许申请人彭伦志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来凤执字第00172号案的执行程序。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超出执行期间的,法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光红代理审判员 李申忠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