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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赫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达志强奸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达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赫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达志,男,1985年02月23日出生,码,苗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赫章县铁匠乡高原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04月05日被抓获,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达志犯强奸罪,于2015年0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遵胜、陆魁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达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04月05日13时许,被告人朱达志到被害人张某某家,见张某某独自在家,强行把张某某抱到床上,不顾张某某的反抗,两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达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记录,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证人张凤军、张正明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达志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达志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对其实施性侵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两次性侵害,酌予从重处罚。鉴于朱达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达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达志的刑期自2015年04月05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04月0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世德审 判 员  谢宗祥人民陪审员  陈正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溪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