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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大建与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毛松泉、李钱芝、王东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毛松泉,李钱芝,王东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388号原告郭大建,男。委托代理人任林,女,系原告郭大建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梅溪路。法定代表人陈连喜,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毛松泉,男。被告李钱芝,男。被告王东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大建与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毛松泉、李钱芝、王东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大建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已收到对方支付的赔偿金,双方再无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大建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大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大建负担。审 判 长 康 宏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陈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