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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