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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刑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琨等人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锟,文怀会,刘献强,刘光雄,刘美红,严志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法刑二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锟,男,云南省彝良县人。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文怀会,女,云南省彝良县人。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辩护人阙金波、文怀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献强,男,云南省彝良县人。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刘光雄,男,云南省彝良县人。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刘美红,男,云南省彝良县人。2009年4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9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0月31日减刑释放。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严志田,男,云南省彝良县人。2014年12月13日因涉嫌抢劫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锟、文怀会、刘献强、刘光雄、刘美红、严志田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相智翔出庭支持公诉,以上被告人及辩护人阙金波、文怀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锟、文怀会、刘光雄、刘献强、严志田以电话联系被害人田某某到酒店房间提供性服务的名义,将被害人田某某骗至昆明市五华区宝善街海乐主题酒店203房间,对被害人田某某实施抢劫,抢劫了被害人包内的iPhone5S16GB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现金2000余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各一张,在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的交易密码后,取走了被害人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40500元。2014年11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锟、文怀会、刘献强、刘美红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为名,将被害人吴某某带至昭通市昭阳区珠泉路鹤城宾馆102房间内,抢劫了被害人挎包内的人民币现金1000余元及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在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的交易密码后取走了被害人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8100元。认为对被告人刘锟、文怀会、刘献强、刘光雄、刘美红、严志田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严志田系自首,被告人刘美红系累犯,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刘锟、文怀会、刘献强、刘光雄、刘美红、严志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没有辩护及辩解意见。被告人文怀会的辩护人发表了其只是本案的积极参与者,只对自己实施的部分承担,量刑应当低于被告人刘锟,本案抢劫金额不能认定“数额巨大”,悔罪表现好,认罪态度积极,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印证:1、被告人刘锟、文怀会、刘献强、刘光雄、刘美红、严志田的户口证明及供述;2、被告人刘美红前科材料;3、抓获及到案经过;4、被害人田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5、辨认笔录、照片及照片情况说明;6、现场、涉案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7、涉案物品提取、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9、扣押决定书及清单;10、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监控截图;11、被害人田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12、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且采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锟、文怀会、刘献强、刘光雄、刘美红、严志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锟、文怀会、刘献强参与两次,涉案金额人民币54600元,被告人刘光雄、严志田参与一次,涉案金额人民币45500元,被告人刘美红参与一次,涉案金额人民币91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严志田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美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怀会的辩护人所提其只对实施的部分承担责任且抢劫金额不能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意见,于法相悖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案件客观事实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被告人文怀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三、被告人刘献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四、被告人刘光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五、被告人刘美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六、被告人严志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钱红梅审 判 员  屠永瑞人民陪审员  王强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俊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