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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林沛与胡守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沛,胡守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林沛,男,197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胡守金,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沛与被执行人胡守金民间借贷纠纷【(2015)汀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已变卖被执行人胡守金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沛已按比例分配到执行款56931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剩余本金及利息,暂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林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6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