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一×与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4247号原告胡一×,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卫星,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原告胡一×与被告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一×及委托代理人张卫星,被告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高中同学,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胡二×,现已成年,双方都是初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对原告缺乏关心和爱护,导致双方在婚后经常争吵。双方于2004年分居,2012年原告患有脑溢血后回家居住,但是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照顾,2014年原告又搬出在外居住。在原告患病期间,被告为原告办理了病退,为了给原告治病欠下20多万元债务,提出离婚是为了还账,并且现在双方感情破裂。故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并不属实,双方感情很好,原告生病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500元用于看病,被告在2013年、2014年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并且为原告办理病退和残疾证,原告生病期间都是被告在家里照顾原告。被告在给原告治病期间欠下了52000元债务,但是已经用原告下岗前单位发放的30000元和原告哥哥每人给原告的20000元还上,所以现在原告没有债务。原、被告没有分居,在2014年12月17日原告去表哥处生活,并称将在2015年3、4月份把被告也接过去玩。被告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高中同学,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胡二×,现已成年,双方均系初婚。2012年8月原告患脑溢血后住院治疗,且被告为原告办理了病退,自原告生病后被告每月给原告500元用于治病,对此原告予以认可。原告认为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对原告缺乏关心和照顾,婚后经常争吵。在原告患病期间被告也没有对原告进行照顾,双方于2004年开始分居,2012年患病后回家居住,2014年又搬出住处,被告为给原告治病欠有债务,提出离婚也是为了还账。被告对原告所述不予认可,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原告生病期间被告一直照顾原告,为原告治病而欠的钱已经还上,现在已经没有债务,双方也没有分居。庭审中,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婚姻生活三十余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和现有生活。现原告患病,更需要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离婚后生活更无法得到照顾,且并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坚持离婚不妥,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一×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