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5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556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姜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明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朱裕钧,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住所地:成都市沙湾路258号。法定代表人邓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军,男,汉族,1982年5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南延线大源组团。法定代表人邓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军,男,汉族,1982年5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72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