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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以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以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795号原告:瓦房店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全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永军,系大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以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以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瓦房店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春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