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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高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冷吉湖与被执行人陶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吉湖,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高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冷吉湖。被执行人:陶丽。申请执行人冷吉湖与被执行人陶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威高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作执行结案处理,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于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