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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鑫与安徽巨龙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安徽巨龙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357-1号申请执行人:王鑫,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巨龙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江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劳人仲裁(2015)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巨龙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安徽巨龙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巨龙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