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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北国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国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邯郸市旭泰贸易有限公司,李怀平,李善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国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大街148号城市新秀小区1-40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9598254-4。法定代表人许荣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户村镇跨世特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259130-X。法定代表人窦国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旭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户村镇跨世特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400718-8。法定代表人李怀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怀平,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李善恒,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复民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邯郸市旭泰贸易有限公司、李怀平、李善恒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两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北国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利息960000元(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7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邯郸市旭泰贸易有限公司、李怀平、李善恒的存款60491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保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