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辖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青岛市美术馆与陶萍、韩福玲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萍,青岛市美术馆,韩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美术馆。法定代表人郝麒,馆长。原审被告韩福玲。上诉人陶萍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原审被告)陶萍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甲方)与原审被告韩福玲(乙方)于2009年6月26日签订的《迴澜阁运营合作协议》第九条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