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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先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李元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李元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943号原告先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尹元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民华。被告李元旦。本院在审理原告先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元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先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卢岳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