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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淮南市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成、陶娜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成,陶娜娜,李小六,聂道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83-1号原告:淮南市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69281843-5,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洛河街道。法定代表人:谢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媛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陶娜娜,女,198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小六,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聂道军,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淮南市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成、陶娜娜、李小六、聂道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岳文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贺文波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