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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执恢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覃扬栽、覃福厚等与韦礼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扬栽,覃福厚,韦礼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覃扬栽,居民。申请执行人覃福厚,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韦礼节,居民。申请执行人覃扬栽、覃福厚与被执行人韦礼节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12月30日作出的(1998)环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韦礼节设在广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江信用社存款6000元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本息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该款已扣划至本院财务室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部分债务利息的请求,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8)环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玉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