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马洪智与周柏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洪智,周柏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405号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洪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柏松。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洪智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郑民四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邢 军审 判 员 李运动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运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