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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调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张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力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