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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邵艳平与单炜巍、赵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艳平,单炜巍,赵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邵艳平,女,汉族,1969年4月15日生,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单炜巍,男,汉族,1967年3月9日生,住敦化市。被执行人赵春英,女,汉族,1971年2月25日生,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艳平与被执行人单炜巍、赵春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4)敦林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恩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冯晓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