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阮永超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846号被执行人:阮永超,男,住阳江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阮永超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阮永超应缴纳罚金1000元,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遂到市内各银信部门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8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曾建通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业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