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劲霸,郭宏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3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玖审 判 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