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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罗贤民与盱眙新泗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民,盱眙新泗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418号原告罗贤民。被告盱眙新泗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詹玉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贤民与被告盱眙新泗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贤民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贤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贤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罗贤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卓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