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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罗义支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义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259号原告罗义支,女,出生于1974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代理人周裕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冯怀志,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义支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义支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义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义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罗义支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