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郭曦蒙与李叶、李春山、裴永兰、许吉龙、车姬子之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曦蒙,李叶,李春山,裴永兰,许吉龙,车姬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366号原告:郭曦蒙,现住北京市东城区铁营北巷6号。委托代理人:刘国乾,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叶,现住址不详。被告:李春山,现住址不详。被告:裴永兰,现住址不详。被告:许吉龙,现住址不详。被告:车姬子,现住址不详。原告郭曦蒙诉被告李叶、李春山、裴永兰、许吉龙、车姬子之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曦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原告已预交20100元),退还给原告郭曦蒙201**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东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朴美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