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新华与吉安威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华,吉安威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刘新华。委托代理人刘冬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周云飞,安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吉安威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晓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华与被告吉安威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新华负担。审 判 长 朱海辉人民陪审员 XX香人民陪审员 管淑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露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