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米艳、王林与陈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林,陈强,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保字第00053号申请人王林,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王晋,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强,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米艳,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王林与被申请人陈强、米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王林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强、米艳位于重庆市涪陵区XX苑X幢XX的房屋1套,申请人王林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桂晓林位于重庆市涪陵区XX道XX号(原XX办事处XX居委X组)X幢XX号的房屋1套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林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强、米艳位于重庆市涪陵区XX苑X幢XX的房屋1套;二、查封担保人桂晓林位于重庆市涪陵区XX道XX号(原XX办事处XX居委X组)X幢XX号的房屋1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代文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柯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