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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与世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382号原告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体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桂林、郎希发,公司员工。被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孟庆东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娄志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