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茂媛与胡进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媛,胡进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756号原告:杨茂媛,女,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天池村5组37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9310095328。被告:胡进平,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致江路129号嘉州花园7幢1单元20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6510250013。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茂媛诉被告胡进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茂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茂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茂媛撤回对被告胡进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陈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