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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恢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2015)西执恢字第1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123号申请人黄有文,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甘肃省永靖县上川镇瞿东昌村农民,住该村二社。被执行人张兴华,男,汉族,1975年3月31日出生,甘肃省永靖县陈井镇瞿家庄村农民,住兰州市西固区国营471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黄有文与张兴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的(2012)西新民初字第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张兴华给付黄有文劳动报酬1093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因义务人张兴华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黄有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兴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93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9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基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