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朱卫钱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朱卫钱,顾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特字第18号申请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诉讼代表人:叶良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蓉。被申请人:朱卫钱,男,1962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市莲都区白云小区**幢***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62********。被申请人:顾秀梅。申请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2年4月16日,第一被申请人以其进货为由向申请人(原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申请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人民币4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2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止,以被申请人朱卫钱与顾秀梅夫妇共同所有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丽水国用(2005)第21**号)作抵押担保。2012年4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9311120120003517号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对担保范围、抵押财产、最高债权限额等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被申请人以其所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其在2012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与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申请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9311120120003517号《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止,在合同期限内循环使用的最高额抵押借款,贷款利率按年调整,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还款为到期一次性还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费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均由被申请人承担,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合同签定后,申请人于2012年4月18日即向被申请人发放了第一期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4月15日,贷款未到期借款人即归还第一期最高额抵押借款40万元。2013年4月17日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第二期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4月16日,贷款未到期借款人即归还第二期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40万元。2014年4月8日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第三期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07日,第三期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偿还到期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至2015年5月28日止本息合计为人民币408159.58元。为此,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定:1、依法裁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朱卫钱、顾秀梅以其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白云小区66幢二单元204室(房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丽水国用(2005)第21**号)进行拍卖、变卖,申请人对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4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的贷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日止,暂计至2015年5月28日止利息合计为人民币8159.58元);2、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朱卫钱、顾秀梅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应尽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卫钱、顾秀梅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白云小区66幢二单元204室(房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丽水国用(2005)第21**号)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371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