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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吕梁金石矿业有限公司与孝义市煤炭工业局、孝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孝义市煤炭工业局,吕梁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孝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孝义市煤炭工业局。住所地:孝义市新义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朱爱锋,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建荣,山西胜之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梁金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城内菜市场*号。法定代表人:孙小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雪芹。原审被告:孝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孝义市新义街煤炭大楼。法定代表人:李雪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永贵,山西胜之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孝义市煤炭工业局因与被上诉人吕梁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孝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孝义市煤炭工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郭建荣、被上诉人吕梁金石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雪芹、原审被告孝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孙永贵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韩德荣审判员  郭民贞审判员  韩红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雷扬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