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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银安申请执行刘海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银安,刘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赵银安,男,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刘海山,男,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赵银安依据生效的(2000)禹经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1081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及利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108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蒋天营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