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江苏国运典当有限公司与刘祖峰、张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国运典当有限公司,刘祖峰,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国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镇汤沐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荣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裕哲,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祖峰,居民。被执行人张卫,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国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祖峰、张卫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江苏省沛县公证处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徐沛证执字第108号执行证书,内容为:借款人刘祖峰、张卫借江苏国运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本金肆拾万元整,借款典当当金月利率0.4%,月综合费率1.4%,应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五日前还清。借款人承诺:如未按合同的期限和数额还清借款,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逾期后,被执行人刘祖峰、张卫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运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徐沛证执字第10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王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巨龙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