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雪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伍俊,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雪芹与被上诉人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4)荣法民初字第05962号民事判决,李雪芹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的审理期间,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七十四条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4)荣法民初字第05962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苏致礼审判员 段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冯子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