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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舟山办事处与胡建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舟山办事处,胡建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648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舟山办事处。负责人王春伟。委托代理人孙菁雄,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舟山办事处与被告胡建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已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舟山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舟山办事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严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