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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傅世琴犯盗窃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世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23号罪犯傅世琴,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南法刑初字第1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世琴犯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22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48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傅世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傅世琴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傅世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世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