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执字第0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梅淋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梅淋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136-3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表人:张炳禄,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王仿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梅淋淋,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债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蚌执字第001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汤雅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