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字第0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梅淋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梅淋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136-3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表人:张炳禄,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王仿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梅淋淋,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债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蚌执字第001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汤雅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