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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仇某、江某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仇某,江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仇某。委托代理人江志军,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仇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江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仇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仇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孙建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姚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