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波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齐美卓玛申请韩陆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工布江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美卓玛,韩陆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波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齐美卓玛,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藏族,住所地西藏林芝地区波密县。被执行人韩陆聪,男性,汉族,1969年11月10日生,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齐美卓玛与韩陆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波密县人民法院(2014)波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陆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齐美卓玛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韩陆聪立即给付申请人贷款人民币17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付诉讼费112.5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韩陆聪已返回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经本院多方调查及沾益县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韩陆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齐美卓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韩陆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拉龙次仁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登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达瓦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