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01411号原告俎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俎某与被告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俎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俎某负担。审 判 长 索香军审 判 员 杜 睿人民陪审员 赵广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科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