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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01411号原告俎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俎某与被告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俎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俎某负担。审 判 长  索香军审 判 员  杜 睿人民陪审员  赵广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科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