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思和与湖北荣乐投资有限公司、江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思和,湖北荣乐投资有限公司,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379号申请人王思和,委托代理人刘昆(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荣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55号。法定代表人江涛,总经理。被申请人江涛,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生科技苑J栋/单元9层9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806134032申请人王思和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荣乐投资有限公司、江涛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王思和的担保人武汉丰泰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3MA地块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思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荣乐投资有限公司、江涛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思和的担保人武汉丰泰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3MA地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经字第××号,建筑面积2415.49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