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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孙统俊与被执行人宋本龙、马奔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统俊,宋本龙,马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0511号申请执行人孙统俊,男,1964年7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4********,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莱阳市五龙南路***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宋本龙,男,1985年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园林局对面第一家。被执行人马奔,男,1986年9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6********,汉族,居民,住沛县清怡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孙统俊与被执行人宋本龙、马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宋本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统俊借款本金4万元,支付利息4346.30元,合计44346.30元;二、驳回原告孙统俊对被告马奔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孙统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为620元,由被告宋本龙负担477元,原告孙统俊负担143元。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维持沛县人民法院(2014)沛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改判沛县人民法院(2014)沛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马奔对宋本龙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决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宋本龙、马奔的银行存款,经查询银行无存款;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工商均未有登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统俊与被执行人宋本龙、马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沛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先忠执行员  王帅星执行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孟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