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宏发建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羽录、李贤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南县宏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羽录,李贤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2号申请人思南县宏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登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张羽录,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李贤付,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羽录送达执行通知书,2015年1月7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李贤付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如下义务:由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标砖款人民币35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8.00元,申请执行费43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羽录、李贤付银行无存款,思南县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思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李贤付至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将执行的情况告知了申请人思南县宏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思南县宏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院(2014)思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思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茂江代理审判员 谭仕红代理审判员 田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