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住洛阳市。委托代理人贾红松,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洛阳市。委托代理人李贺清,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