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XX光与孙秀蕊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明华人民陪审员 王卫红人民陪审员 张巧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