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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行非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万全县国土资源局与芦建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万全县国土资源局,芦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行非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民主街。法定代表人李占全,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芦建海。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非诉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万国土资执罚(201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鸿明审 判 员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思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杜秀婷 来源:百度搜索“”